(2014)永执行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刚义审判员 吕曙晋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雷鹏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