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谌夏与周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夏,周朝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498号原告谌夏,女,汉族,三台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桓进伟,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朝贵,男,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谌夏诉被告周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共计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黎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