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2015)字第43号李旺生申请执行王伟国、邹爱良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旺生,王伟国,邹爱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李旺生。被执行人:王伟国。被执行人:邹爱良。本院在执行李旺生申请执行王伟国、邹爱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李旺生与被执行人王伟国、邹爱良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王伟国、邹爱良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