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山东省乐陵市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庆云今安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工施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乐陵市建筑工程公司,庆云今安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乐陵市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云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庆云今安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学谦,职务:总经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中民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庆云今安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809350101421000318)存款19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庆云今安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809350101421000318)存款146164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主文。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 刘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