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一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751号原告杨某甲,农村居民。被告杨某乙,农村居民。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无法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2月份原告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相互了解少,婚后双方缺乏交流沟通,日常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伤害了夫妻感情。2014年2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1月4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书在案佐证,经庭审查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缺乏交流沟通,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夫妻感情受到伤害。2014年2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杨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被告杨某乙没有与原告杨某甲和好的愿望,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杨某甲要求与被告杨某乙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前婚后财产,债权债务及生育子女情况,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查明,故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予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雷敬日审 判 员  许新生人民陪审员  董代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杜同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