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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荣连、马国利、马国豪与连聪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连,马国利,马国豪,连聪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25号原告李荣连,女,1986年1月15日,苗族,务农,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马国利,男,2007年1月6日,苗族,务农,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马国豪,男,2008年8月1日,苗族,务农,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连聪荣,男,成年人,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连、马国利、马国豪与被告连聪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水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连、马国利、马国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2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60元,由原告李荣连、马国利、马国豪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绍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