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公务员。被执行人孙某,教师。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自愿撤销对(2013)安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学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