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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执字第17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洪兰与陈龙、陈玉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兰,陈龙,陈玉才,费县亿鑫汽贸有限公司,陈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1735-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兰,居民。被执行人陈龙,居民。被执行人陈玉才,居民。被执行人费县亿鑫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经理。被执行人陈国松,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费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洪兰与被执行人陈玉才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王洪兰申请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陈玉才的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本院对费县亿鑫汽贸有限公司在售的6辆电动汽车的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对(2014)费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认的对被执行人陈玉才所负义务部分的执行。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费县亿鑫汽贸有限公司在售的6辆电动汽车(型号分别为:御捷1E2095995、御捷5E2097202、御捷0D2070021、御捷3E2093200、御捷1E2097987、时风蓄电池E1722892)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玉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