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XX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103号罪犯XX,男,生于1989年12月3日,藏族,四川省理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以(2012)理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