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施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文昌与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李忠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昌。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衍明。被执行人李忠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施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李忠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李忠兴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张文昌支付租金49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费63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李忠兴在施甸县交通局的工程款504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志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