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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峰×诉杨××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峰&times,杨×&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初字第45号原告峰×。被告杨××。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峰×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峰×负担。审判员 :张卫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 杨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