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雁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琪诉被告郭新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琪,郭新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雁初字第33号原告刘琪,男,汉族,1991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被告郭新有,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岗支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法定代表人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琪诉被告郭新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郭新有已给其付清车辆维修费为由,于2015年2月3日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琪负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刘琪。代理审判员 唐晓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