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行审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与陈伸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陈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审字第52号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杰、朱向阳,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伸,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陈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幼儿园的行为作出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3500元。被申请人陈伸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没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陈伸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设幼儿园的行为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陈伸作出的驻国土监决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