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魏光华、杜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魏光华,杜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23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被告魏光华。被告杜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魏光华、杜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147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47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 春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柴��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