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潘芳坪与潘希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46-1号原告潘某甲,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026。被告潘某乙,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054。原告潘某甲诉被告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潘某甲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小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严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