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聪,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张聪,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775300-7。法定代表人:金伟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项目部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12×××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金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