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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严丽芳与朱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丽芳,朱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严丽芳。委托代理人张弛,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丽芳与被告朱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丽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己减半),由原告严丽芳负担。审判员  曹卫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凤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