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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白志锋、施东升、林世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燕,白志锋,施东升,林世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92-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燕,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晓燕,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白志锋,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施东升,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世聪,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燕与被执行人白志锋、施东升、林世聪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白志锋、施东升、林世聪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白志锋、施东升、林世聪不在家,其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燕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