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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检调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朝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章某持E证(逾期未换证)醉酒后(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8毫克/100毫升)驾驶皖H×××××号(被注销)二轮摩托车后载乘员韦某乙(男,1981年11月15日生,贵��省独山县人)沿武进区横山桥镇蓉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横芙路口北侧20米弯道处,车辆冲到西侧路外,撞到路外的树上,致章某、韦某乙连人带车倒地受伤,其中韦某乙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22日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章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章某已与被害人韦某乙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50000元,达成了刑事和解。另查明,被告人章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肇事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韦某甲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材料、接警登记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意见书、机动车查询材料、物证检验报告、调解协议书、收款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醉酒后驾车,应酌情从重处罚,系自首、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