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陈浩亮、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亮,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9号原告:陈浩亮。被告: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李渔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杨伯群,董事长。被告: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李渔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杨伯群,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胜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亮诉被告金华华越世贸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浩亮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9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浩亮承担。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