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李某。被告肖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经本院合法传换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2010年农历2月4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无合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女李菲菲、次女李雪聪,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肖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0月6日生长女李菲菲,于2007年1月4日生次女李雪聪,现均随原告李某一起生活。2010年2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定州市杨家庄乡塔古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已满两年,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孩李菲菲、李雪聪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应继续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要求抚养费自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李菲菲、李雪聪随原告李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李某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光亚审 判 员  高少军人民陪审员  黄 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白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