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何其洪与郭贵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其洪,郭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256-1号申请执行人:何其洪,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郭贵军,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法接受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的委托,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江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郭贵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贵军在银行的存款54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