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久与被告杨宝忱、刘士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久,杨宝忱,刘士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07号原告:王德久,女,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杨宝忱,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刘士玲,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久与被告杨宝忱、刘士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刘士玲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杨宝忱夫妻的户籍地和住所地均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案应由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二被告的户籍地和住所地均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案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士玲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575元(已预交)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春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孟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