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马多兵与王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多兵,王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166号原告:马多兵,男,汉族,1967年5月29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王胜,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生,安徽宿州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马多兵与被告王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马多兵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多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多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