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民初字第6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成都禾信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佰益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禾信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佰益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6372号原告成都禾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张小东,总经理。被告四川佰益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钟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禾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佰益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禾信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禾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禾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佰益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成都禾信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凌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