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代松与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福临幼儿园、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德山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松,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福临幼儿园,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德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州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陈代松,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福临幼儿园。负责人:徐广双,系幼儿园园长。被告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德山支公司。负责人黄勇,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松与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福临幼儿园、常德驰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德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代松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代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易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