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法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邓术霞与李松柏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术霞,李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邓术霞,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北满特钢公司销售公司发运科工人。被执行人李松柏,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北满特钢公司销售公司发运科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术霞与被执行人李松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邓术霞于2015年1月2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李松柏给付赔偿款3556.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李松柏自动履行义务,给付邓术霞赔偿款3550.00元,剩余款邓术霞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