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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素英与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英,林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张素英,女,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林志强,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英诉被告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还清借款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素英负担。审判员  巫旭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