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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77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务工,家住绵阳市游仙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隋吉龙、黄琼花,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金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及辩护人隋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沿晋江市陈埭镇鞋都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晋江市陈埭镇鞋都路横坂路口时,遇被害人肖丽萍由路左往右横过道路,被告人于某避让不及,致闽C×××××号小型轿车碰撞被害人肖丽萍,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肖丽萍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2013年12月12日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丽萍头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右肩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于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于某赔偿被害人肖丽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另查明,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8月8日作出鉴定意见,被害人肖丽萍因本事故引发的“轻度智能损害”目前构成八级伤残。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丽萍的陈述,证人王登雄、肖化权、朱惠霞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简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驾驶资格信息,车辆信息,调解协议、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公安机关有关破案、抓获的报告、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一方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某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于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阮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陈斌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