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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9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杨敏与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吉安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吉安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吉安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吉安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9492号原告杨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直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景竑,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吉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发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吉安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郭国明,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吉安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吉安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敏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邬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