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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叶小琴申请执行李培建关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琴,李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叶小琴,女。被执行人:李培建,男。本院在执行叶小琴申请执行李培建关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培建已履行执行标的停止阻扰叶小琴办理受赠位于廉州镇金桂华庭十幢3单元207号房产过户手续,本案申请执行费1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叶小琴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字初第965号民事判决书暨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合执字第80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盛华审 判 员  王礼兴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肖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