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大民初字第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姚树红与王志军、姚元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树红,王志军,姚元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大民初字第0964号原告姚树红,农民。被告王志军(王军),农民。被告姚元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树红诉被告王志军、姚元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树红于2015年2月6日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姚树红承担。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夏 巍人民陪审员 蔡敬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法官 助理 吕 瑞书 记 员 张 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