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卢满江故意伤害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满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242号罪犯卢满江,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满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6日。执行机关因罪犯卢满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满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满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满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三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