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忠兴与李成、李洪东、封开县开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兴,李成,李洪东,封开县开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兴,男,19*年*月出生,汉族,住封开县江口镇河南居委会。被执行人李成,男,19*年*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岑城镇。被执行人李洪东,男,19*年*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安平镇。被执行人封开县开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申请人黄强与被执行人李洪东、封开县开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肇中法民二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申请执行标的借款4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四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在另一执行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万元,本案参与分配申请人分得117906元,可处分财产已处理完毕,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肇封法执字第12号案终结本次程序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令光审判员 甘托权审判员 梁辉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燮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