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利章申请执行周传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章,周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王利章,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传元,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利章申请执行周传元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周传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民一初字第1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