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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14民3211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谦,王健骁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211号原告刘浩谦,男,2014年3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蕊,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彦,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骁,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军民,泾阳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浩谦与被告王健骁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刘浩谦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浩谦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浩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浩谦减半负担50元。审 判 长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曼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