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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谢回春与吴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回春,吴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84号原告谢回春,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忠义,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小璜镇鲁家村西鲁组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回春与被告吴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回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回春负担。审判员  陈基周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谭婉群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