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常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男。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宁城县人民检察院��宁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海燕、周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常某虚构能够办理驾驶证、处理交通违章的事实,先后骗取彭某人民币3000元、骗取赵某人民币7500元、骗取常某某人民币7200元、骗取高某人民币6200元,合计人民币23900元。2014年12月10日,赃款被全部追缴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彭某、赵某、常某某、高某陈述;2、证人于某、赵某某、李某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身份证、驾驶证、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转账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4、被��人常某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常某虚构能够办理驾驶证、处理交通违章的事实,骗取彭某人民币3000元、骗取赵某人民币7500元、骗取常某某人民币7200元、骗取高某人民币6200元,合计人民币23900元。2014年12月10日,赃款被全部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合议庭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24日,宁城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常某涉嫌犯诈骗罪立案侦查。2、被害人彭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1日,常某以给他处理交通违章为由骗取其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2014年2月7日,常某以给他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其人民币7500元;被害人常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正月,常某以给他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其人民币7200元;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2013年夏季,常某以给他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其人民币6200元。3、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的一天,赵某为办理驾驶证,在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交给一个男子一沓人民币;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正月,他父亲赵某将钱给了常某,让常某给办驾驶证;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她丈夫常某的手机号是:1394836****和1532676****。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26日,宁城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家中查出常某某、赵某某、高某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896030945364)。5、发还清单及谅解书证实: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常某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自然身份。7、被告人常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他虚构能够办理驾驶证、处理交通违章的事实,骗取彭某人民币3000元、骗取赵某人民币7500元、骗取常某某人民币7200元、骗取高某人民币62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常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积极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常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举审 判 员 白东平人民陪审员 卢国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曹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