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一执加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执行人曾清兰与王玉枚、田泽文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执行人曾清兰,王玉枚,田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执加字第1号申请人执行人曾清兰,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424。委托代理人赖雪梅,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追加人王玉枚,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567。被执行人田泽文,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155。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曾清兰申请追加王玉枚为被执行人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清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清兰提出撤回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曾清兰提出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周文军代理审判员 姜 欣人民陪审员 袁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洪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