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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一执加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执行人曾清兰与王玉枚、田泽文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执行人曾清兰,王玉枚,田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执加字第1号申请人执行人曾清兰,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424。委托代理人赖雪梅,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追加人王玉枚,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567。被执行人田泽文,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155。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曾清兰申请追加王玉枚为被执行人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清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清兰提出撤回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曾清兰提出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周文军代理审判员  姜 欣人民陪审员  袁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洪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