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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朱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44号原告:薛某甲。法定代理人:薛某乙。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诉被告朱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甲负担。审判员  申孝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宁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