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朱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44号原告:薛某甲。法定代理人:薛某乙。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诉被告朱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甲负担。审判员 申孝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宁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