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北京凯歌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固安县大成永胜涂料有限公司、烟台新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凯歌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固安县大成永胜涂料有限公司,烟台新悦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凯歌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新悦电气有限公司、固安县大成永胜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凯歌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盛坊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跃辉。被执行人固安县大成永胜涂料有限公司,地址:固安县东湾乡苏桥村。法定代表人田迎松。被执行人烟台新悦电气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9号。法定代表人李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固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北京凯歌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固安县大成永胜涂料有限公司、烟台新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新悦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