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和强与胡家云、丁祖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和强,胡家云,丁祖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39号原告:张和强,男,199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玻璃安装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王锐,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顺阶,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家云,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丁祖洋,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胡家云,女,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系丁祖洋配偶。原告张和强诉被告胡家云、丁祖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胡家云、丁祖洋为履行调解协议,要求本院扣划胡家云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胡家云在中国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账户的存款7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巩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汪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