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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荣山、周廷忠、刘高、马文章、樊建忠、刘胜、刘勤、逯常与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山,周廷忠,刘高,马文章,樊建忠,刘胜,刘勤,逯常,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校对审核签发印制数量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蔚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王荣山,男,1952年11月10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西七里河村西大街**号。原告周廷忠,男,1965年9月13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西七里河村东大街**号。原告刘高,男,1971年3月4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西七里河村东大街**号。原告马文章,男,1950年9月20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西七里河村东大街*号。原告樊建忠,男,1968年12月29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西七里河村北大街**号。原告刘胜,男,1949年12月22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西七里河村北大街**号。原告刘勤,男,1935年11月15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西七里河村西大街**号。原告逯常,男,1947年10月24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西七里河村西大街**号。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青树,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西七里河村。法定代表人宋尚全,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荣山、周廷忠、刘高、马文章、樊建忠、刘胜、刘勤、逯常与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山、周廷忠、刘高、马文章、樊建忠、刘胜、刘勤、逯常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青树,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尚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八原告于2009年起向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交售牛奶,一直以来合作情况尚可。但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牛奶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现仍欠八原告7-10月份牛奶款共计103875元,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奶款103875元及从起诉之日起算的逾期利息损失。被告辩称,对原告方现在所主张的奶款数额103875元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八原告与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自2009年开始建立牛奶收购买卖关系,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从2014年6月份开始拖欠八原告牛奶款,迄今尚欠原告王荣山奶款8080元,欠原告周廷忠奶款42452元,欠原告刘高奶款9943元,欠原告马文章奶款12742元,欠原告樊建忠奶款4683元,欠原告刘胜奶款13215元,欠原告刘勤奶款11450元,欠原告逯常奶款1310元,以上所欠八原告奶款共计10387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八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交售牛奶后,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却未及时履行奶款给付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八原告要求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给付牛奶款共计1038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继续履行之后,对方仍有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赔偿,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牛奶款的行为致使八原告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八原告要求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赔偿自起诉之日起算的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利息的计算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荣山奶款8080元、支付原告周廷忠奶款42452元、支付原告刘高奶款9943元、支付原告马文章奶款12742元、支付原告樊建忠奶款4683元、支付原告刘胜奶款13215元、支付原告刘勤奶款11450元,支付原告逯常奶款1310元及八原告各自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蔚县天顺乳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凌云审判员  陈显堂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丽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