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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劳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赵保国与杨国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国,杨国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劳初字第2号原告赵保国,男,51岁。被告杨国增,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国与被告杨国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杨国增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赵保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赵保国负担。审判长  陈丽丽审判员  李银环审判员  张 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晨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