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劳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赵保国与杨国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国,杨国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劳初字第2号原告赵保国,男,51岁。被告杨国增,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国与被告杨国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杨国增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赵保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赵保国负担。审判长 陈丽丽审判员 李银环审判员 张 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晨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