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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云霞与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霞,罗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园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王云霞。委托代理人丁兴山,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艳。被告罗宁。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原告王云霞诉被告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罗宁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惠安、邵煜歧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霞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兴山、张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霞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3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利率每月1.5%,借期半年。后未能如约归还,于2013年3月10日在原借条上续签延期至2013年9月8日,借款本息为109000元,之后利息也未支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均未能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偿还从2014年8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原告明确,诉请利息计算的时间为从2013年3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罗宁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0日,被告罗宁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王云霞人民币10万元,2012年9月8日归还,月息1.5%。到2012年9月8日总额109000元本和息共计。借条下端,罗宁在借款人处签字,注明时间为2013年3月10日。同日,王云霞在中国工商银行向罗宁转账10万元。2013年3月10日,在前述借条上,罗宁将“2013年9月8日”划掉,改成“2013年9月8日”;借款日期“2012年3月10日”改成“2013年3月10日”,并在借条下端签字确认。原告王云霞诉称,最初双方约定借期从2012年3月至9月,被告也以现金形式向原告按约支付了半年的利息9000元;因未能全部偿还款项,双方约定将借期再顺延半年,被告在2013年3月10日又另行给付现金9000元利息并在前述借条上进行修改。双方约定利息还是按照每半年9000元计算,借期截至2013年9月8日。因为顺延后结算数额一致,故直接在以前的借条上进行更改,没有另行书写借条。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转款凭证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经审查,借款凭证形式完备、内容合法,被告也未到庭就款项收付情况或实际归还情况提出异议并举证证实,应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对上述款项有过部分归还,故原告按照借条金额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现借条约定的偿还时间已经届满,原告诉请被告立即还款,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依法可以保护;双方对于逾期利率未作约定,原告主张参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支持。原告认可被告偿还了截止2013年3月10日的利息合计18000元,此后利息均未给付,现无证据证明被告给付的款项超出上述数额,故原告主张从2013年3月11日开始计算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一并支持。被告罗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所致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云霞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具体计算为: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3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元,保全费131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635元,由被告罗宁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刘 虎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俊慧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