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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杭州山武阀业有限公司与武汉锅炉集团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山武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鹿山村。法定代表人:李立章,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锅炉集团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陈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杭州山武阀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锅炉集团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山武阀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0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锅炉集团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锅炉集团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杭州山武阀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07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19元(从2014年12月31日始算至2015年2月6日止,以10807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本案受理费2548.5元、执行费1559元,以上款项共计112902.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锅炉集团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锅炉集团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90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书记员  毕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