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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熊伟申请执行齐庆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伟,齐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熊伟,男。被执行人齐庆刚,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熊伟申请执行齐庆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齐庆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熊伟借款人民币11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50元,合计人民币111550元,但被执行人齐庆刚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齐庆刚在贵州省某煤矿每月有工资收入人民币1971.9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某支行代发,该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齐庆刚表示愿每月以其工资的全额偿还申请执行人熊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2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齐庆刚在贵州省某煤矿并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某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人民币1900元至本院执行专户,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熊伟的借款本息和支付申请执行费。直至扣清人民币11155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忠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雷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