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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非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易县国土资源局与于强非法占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易县国土资源局,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非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瞿联海,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于强,男,1992年3月19日,汉族,易县。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4)第07-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易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易国土资罚字(2014)第07-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决定书罚款部分由本院执行、拆除违建及退还土地部分,由易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铁庄审判员  刘金霞审判员  孙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