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行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邦寿与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杨运维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邦寿,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杨运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行终字第00017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周邦寿,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斌,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舒欣,男,该局职工。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运维,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上诉人周邦寿与被上诉人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被上诉人杨运维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开庭前周邦寿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周邦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上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自愿处分,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邦寿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上诉人周邦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敏审判员 郭 霞审判员 井家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 琴附:判决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