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沙县水南机砖厂与苏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县水南机砖厂,苏声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号原告沙县水南机砖厂,住所地沙县水南陈罗坑。法定代表人余少华,厂长。委托代理人曹翔,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声利,男,1968年2月4日出生,住沙县。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县水南机砖厂与被告苏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县水南机砖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县水南机砖厂承担。审判员 乐水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晓霖 关注公众号“”